□本報記者餘飛
  2013年12月3日,一名高中女生從廣東省陸豐市一座橋上一躍而下。
  一個如花般的生命就此隕落。在網絡上,眾多網友為逝者點亮了蠟燭。一名網友寫道:“一路走好,相信天堂里不會有‘人肉’。”
  2014年9月5日,這一被稱為“廣東首例人肉搜索案”的訴訟,在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人肉”發起者因犯侮辱罪,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
  一個多月後,一個向“人肉搜索”說“不”的司法解釋出台——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如此規定加大了對被侵權人的司法保護力度,有利於遏制網絡侵權行為的蔓延,進而實現網絡環境規範有序。
  網絡侵權後果嚴重
  將時間倒回至2013年12月3日20時24分,陸豐市的高中女生徐某接連發了兩條微博:“第一次面對河水不那麼懼怕”,“坐穩了”。
  隨後發生的事情讓徐某的父母痛不欲生。
  徐某的父母認為,徐某之死與一起“人肉搜索”有關——12月2日,徐某到陸豐市東海鎮金碣路的某服裝店購物。沒過多久,徐某購物時的監控視頻截圖被這家服裝店的店主蔡某發佈到了網絡上,並配文稱截圖中的女孩是小偷,請求網友曝光其個人隱私。很快,徐某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學校、家庭住址和個人照片均被“人肉”出來並“曬”到網上。一時間,在網絡上對徐某的各種批評甚至辱罵開始蔓延。
  徐某跳河後,她的姐姐在微博上公開指責涉事服裝店店主系“誣陷”,並稱參與“人肉搜索”的網友的行為導致“一個花季少女無奈走上絕路”。
  徐某的父親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女兒因被他人在微博上誹謗是小偷,造成惡劣影響而自殺。當地警方隨後將服裝店店主蔡某抓獲。
  案發後,蔡某的父母與徐某父母達成和解協議書:蔡某一次性賠償徐某父母12萬元。
  汕尾市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蔡某因懷疑徐某在其經營的服裝店試衣服時偷了一件衣服,竟在該店的視頻截圖中配上“穿花花綠綠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後,上傳到其微博上,公然對他人進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河自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應依法懲處。鑒於案發後被告人親屬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親屬對被害人的親屬賠償了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被告人當庭認罪,確有悔罪表現,法院依法給予從輕處罰,以侮辱罪判處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
  蔡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4年9月5日,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這是一個因“人肉搜索”引發的悲劇,也是一起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典型案例。
  20年前,中國互聯網從北京市的中關村起步。此後時間里,這個新鮮事物逐步走向大眾。人們運用互聯網的技術愈加熟練,互聯網儼然成為現實社會的翻版。與此同時,在現實社會中發生的種種人身侵權行為也搬到了網絡上,並有泛濫之勢。
  2013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一個調研報告提到,75%的網絡侵權涉及人格權的侵犯,其中,名譽權糾紛最為普遍,占到人格侵權的37%。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良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網絡人身侵權主要集中在侵害人格權和侵害與人格相關權益兩個方面。侵害人格權,包括侵害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侵害與人格相關權益,最突出的就是侵害公民個人信息。
  “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一個特點就是危害後果比較嚴重。”中國傳媒大學政治與法律學院法律系副主任鄭寧對《法制日報》記者說,互聯網的全球性、即時性的特點決定了侵犯他人人身權益的言論一旦發表,就可以在全世界範圍內迅速蔓延傳播,而且引發連鎖反應,如人肉搜索等,造成疊加效應;另外,網絡侵權的言論容易被覆制、存儲,即便法院判令侵權人刪除相關信息,仍無法完全消除影響和停止侵害,損害後果無法徹底消除。
  鄭寧認為,網絡侵害人身權益還有兩個顯著特點:其一為侵權行為多發。由於網絡具有開放性、隱蔽性等特點,任何人均可便捷地接觸和使用網絡,因此網絡上的表達更加自由隨意,加之網絡信息海量,導致發生網絡人身侵權發生概率較高;第二點在於受侵害人難以獲得有效司法救濟。由於網絡的隱蔽性,一旦發生網絡人身侵權事件,當事人往往難以確定侵權人,起訴難;即使勝訴,獲得的賠償數額也非常有限,維權成本過高。
  “網絡人身侵權的諸多問題,成為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台這一司法解釋的直接動因。”鄭寧說。
  三種方式保護權益
  分析網絡侵害人身權益問題,避不開“人肉搜索第一案”。
  2007年12月,北京市的女白領薑某在家中跳樓身亡。事情源於她與丈夫王某的婚姻。
  在自殺前兩個月,薑某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記形式記載了自己的心路歷程,將丈夫與一名女性的合影照片貼在博客中,並認為二人有不正當兩性關係,自己的婚姻很失敗。薑某還在自己的博客日記中顯示出了丈夫的具體姓名、工作單位、地址等信息。
  薑某在自殺前將博客密碼告知了一名網友,並委托網友在12小時後打開博客。薑某自殺身亡後,網友將博客密碼告訴了薑某的姐姐。
  自2008年1月開始,大旗網刊登了《從24樓跳下自殺的MM最後的日記》專題。在該專題中,王某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單位等身份信息被全部披露。同時,薑某的大學同學在其註冊的網站“北飛的候鳥”上刊登了《哀莫大於心死》等文章;海南天涯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註冊管理的天涯虛擬社區網出現了《大家好,我是薑岩的姐姐》一帖。每篇網文後,都有大量網友留言,對王某的行為表示不恥和痛罵。隨後,還有部分網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處進行騷擾,在王家門口牆壁上刷寫、張貼“無良王家”、“逼死賢妻”、“血債血償”等標語。
  2008年3月18日,王某將相關網站起訴至法院。2009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宣判: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兩家網站被判侵權。
  從網絡謾罵到現實社會中的刷標語,“人肉搜索第一案”第一次讓人們看到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危害。
  鄭寧認為,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危害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益,而且危害性極大;侵害公民表達自由和監督權等政治權利。網絡水軍、網絡公關公司隨意刪除公民的正常合法表達,侵害了公民的表達自由,也妨害了公民正常行使監督權;擾亂互聯網傳播秩序。網絡謠言盛行,人肉搜索大行其道,加劇了社會的誠信危機,甚至危害了公共利益,擾亂了正常的互聯網傳播秩序,給政府和網站管理者的監管帶來極大困難。
  鑒於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危害,在“人肉搜索第一案”審理後,法院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對“人肉搜索”等新生網絡事物進行引導。
  與此同時,我國對於人身權益保護的立法也在不斷完善發展。
  鄭寧認為,立法的完善主要體現在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種保護方式上。
  “從民法保護來看,從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到侵權責任法,再到現在出台的司法解釋,內容不斷完善,範圍不斷拓展,從現實空間延伸到網絡空間,從立法的籠統規定到司法解釋的具體細化。”鄭寧說,最高法此次出台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包括:對於網絡轉載行為的過錯認定、對於被告的確定,對於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的認定,對於個人信息保護範圍的界定、對於非法刪帖、網絡水軍等灰色產業的責任承擔,解決了實踐中的一些難題,使得網絡侵權法律關係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更加明確。
  在行政法律保護上,鄭寧列舉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此外,工信部的《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對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法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設定了警告和三萬元以下罰款處罰。”鄭寧說。
  在刑法保護上,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完善立法根治侵權
  從“人肉搜索”到網絡誹謗,從網絡謠言到“水軍”起哄,網絡侵害人身權益行為的危害日益顯著。儘管我國立法從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保護公民人身權益,但不少人在遭遇網絡侵害後仍面臨取證難、訴訟難的問題。
  劉德良說,由於網絡的匿名性,受害者難以找到實施侵權的人;由於網絡的開放性,受害人難以對影響範圍進行舉證。
  “最高法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為受害者維權提供了便利。”劉德良說,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在訴訟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在訴訟程序上,允許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被告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確定的網絡用戶作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二是明確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原告的請求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訴。這些信息包括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網絡地址等。
  劉德良認為,最高法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釋還有一大亮點,即讓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更具操作性。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對此作出相應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動方式對侵權網絡信息以推薦、排名、選擇、編輯、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處理;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該網絡信息侵害人身權益的類型及明顯程度;該網絡信息的社會影響程度或者一定時間內的瀏覽量;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預防侵權措施的技術可能性及其是否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絡用戶的重覆侵權行為或者同一侵權信息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與本案相關的其他因素。
  鄭寧也認為,最高法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對於打擊網絡人身侵權能夠起到積極作用,一是直接侵權行為將減少,因為司法解釋明確了管轄法院和訴訟程序,為當事人通過司法程序維權創造便利條件,而且加大了賠償力度;二是網絡轉載將更加謹慎,降低了危害後果;三是公民正常的表達自由和監督權的行使可以更加順暢。
  不過,在劉德良看來,儘管此次司法解釋有積極作用,但難以根治網絡侵害人身權益行為。網絡的特性使得事後救濟有限,即便侵害人、網站承擔了法律責任,但影響已經擴散,難以收回。真正保護公民人身權益不受網絡侵害,需要突出預防的作用,讓侵害人身權益的言論無法出現在網絡上。這裡強調的是網絡服務商的事前註意義務,這一點需要靠立法來明確,而非一個司法解釋所能解決。
  “另外還需要立法完善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劉德良說,當前,各類垃圾短信、騷擾電話滿天飛。發送垃圾短信、撥打騷擾電話的行為是對人格權益的侵犯,其根本在於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有時候,受害者知道自己的信息是從哪個環節泄露的,但是無法舉證,司法機關也就無法立案審查。
  對此,鄭寧也認為,儘管司法解釋對於保護個人信息作了一定的規定,但更加有效的個人信息保護還要寄希望於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台以及相關監管手段的完善。
  (原標題:劍指侵權網絡“野蠻生長”時代走向終結)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wv88wvqms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