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聞網訊 近日,宣城中院審結上訴人李某聚眾鬥毆一案,固態硬碟撤銷原生效判決對李某宣告的緩刑,對其所犯盜竊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兩年。
  2011年6月29日,李某因犯盜竊罪被安徽省歙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同年10月1日晚21時許,胡某(已判決)等人在績溪縣華陽鎮洪川附近被盛某(已判決)一伙攔截、毆打。票貼被告人李某得知消息後,於事發當晚和胡某等十餘人聚集在自家磚廠里商議報複事宜,10月2日至10月3日,李某邀集了趙某(已判決)等人,並準備了鋼管等鬥毆工具。10月4日凌晨1時許,李某在胡某的帶領下,伙同其他二十餘人與對方胡某、葉某(均已判決)等人在華陽鎮龍川大橋東側橋頭的公路上持械進行鬥毆。鬥毆過程中,李某持鋼管擊打葉某膝蓋部位致其輕傷。案發後,李某潛逃,於2013年1月28日被績溪縣公安局抓獲歸案。
  績溪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李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積极參加聚眾鬥景觀設計毆,構成聚眾鬥毆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數罪並罰。但念其犯罪情節相對較輕,且當庭自願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加之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遂以聚眾鬥毆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同時撤銷原生效判決對其宣告的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五千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後,李某不服,提出上訴。宣城中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房屋貸款序合法,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胡少華)  (原標題:身負緩刑又犯新罪 數罪並罰判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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